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建造价[2009]9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建标造函[2009]22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质延续范围
凡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前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申请资质延续。
二、材料上报时间
凡具备延期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将书面材料及网上材料于2009年10月31日前报送到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逾期未上报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负。
三、具体要求
1.凡具备延期资格的**造价咨询企业要按照建设部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报工作,并设专人负责。
2.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上报的书面材料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并派人进行不定期实地检查。
3.检查以统一检查和抽查的形式进行(在不影响被检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检查人员提前10天书面通知被检单位。
4.对于初审合格企业,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意见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审核。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建标造函[2009]22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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