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我省要素价格调整情况及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要求
建筑业“营改增”我省要素价格调整情况
及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要求
一、我省2010定额材料、机械调整情况
(一)材料
1、扣税方法
材料价格基本公式: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差方率)×(1+采购保管费率)
由于缺少基期价格的原始资料,故本次扣减均按“一票制”扣减。根据钢材两种票制的分别计算,一票制比两票制多扣除0.04%,即每吨钢材多扣1元左右。因此认为两种票制对造价测算的影响忽略不计。
定额材料扣税公式:不含税预算价=(含税预算价-采保费)/(1+增值税率)+采保费
2、2010定额材料扣税率
适用税率 |
扣税率 |
内容 |
备注 |
17% |
14.36% |
汽柴油、电、钢材(钢筋、型钢、钢板、钢管、铸铁管)、工程木材、红砖、模板材 |
|
17% |
14.46% |
设备 |
|
13% |
11.37% |
煤、原木 |
|
13% |
0 |
苗木 |
农产品13%税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营农产品免税 |
6% |
5.66% |
砼、砂浆 |
2014年7月1日前为6%;财税[2014]57号将6%调整为3% |
6% |
5.59% |
水泥、水、砂、石(包括**装饰石材)、砌块及空心多孔砖 |
|
6% |
4.88% |
砂(净中砂) |
|
3% |
2.88% |
门窗、装饰材料、非钢管材管件、电线电缆及其他等 |
|
|
0 |
木柴 |
|
注:2010定额基期价格为2008年下半年及2009年上半年。
3、一票制与两票制
序号 |
材料单价 组成内容 |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
1 |
“两票制” 材料 |
材料原价、运杂费及运输损耗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
1.1 |
材料原价 |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13%)或征收率(6%、3%)扣减。 |
1.2 |
运杂费 |
以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11%扣减。 |
1.3 |
运输损耗费 |
运输过程所发生损耗增加费,以运输损耗率计算,随材料原价和运杂费扣减而扣减。 |
2 |
“一票制” 材料 |
材料原价和运杂费、运输损耗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
2.1 |
材料原价+运杂费 |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13%)或征收率(6%、3%)扣减。 |
2.2 |
运输损耗费 |
运输过程所发生损耗增加费,以运输损耗率计算,随材料原价和运杂费扣减而扣减。 |
3 |
采购及保管费 |
主要包括材料的采购、供应和保管部门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及材料仓库存储损耗费等。以费用水平(发生额)“营改增”前后无变化为前提,参照本方案现行企业管理费调整分析测定可扣除费用比例和扣减系数调整采购及保管费,调整后费率一般适当调增。 |
表中:“两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业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的材料;“一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材料。
(二)施工机具台班单价
施工机具包括施工机械和仪器仪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台班折旧费+台班大修费+台班经常修理费+台班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台班人工费+台班燃料动力费+台班车船税费;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工程使用的仪器仪表摊销费+维修费。施工机具台班单价的具体调整方法见下表:
序号 |
施工机具台班单价 |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
1 |
机械台班单价 |
各组成内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扣减平均税率小于租赁有形动产适用税率17%。 |
1.1 |
台班折旧费 |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扣减。 |
1.2 |
台班大修费 |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扣减。 |
1.3 |
台班经常修理费 |
考虑部分外修和购买零配件费用,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和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扣减。 |
1.4 |
台班安拆费 |
按自行安拆考虑,一般不予扣减。 |
1.5 |
台班场外运输费 |
以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11%扣减。 |
1.6 |
台班人工费 |
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不予扣减 |
1.7 |
台班燃料动力费 |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扣减,其中自来水税率13%或征收率6%,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征收率6%,其他燃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为17%。 |
“台班费用定额”中燃料动力价格扣税情况
序号 |
名 称 |
单位 |
原价格(元) |
税率 |
除税价(元) |
1 |
人工 |
工日 |
53.00 |
— |
53.00 |
2 |
汽油 |
kg |
8.55 |
17% |
7.32 |
3 |
柴油 |
kg |
7.35 |
17% |
6.30 |
4 |
电 |
度 |
0.98 |
17% |
0.84 |
5 |
水 |
t |
7.59 |
6% |
7.19 |
6 |
煤 |
kg |
0.51 |
13% |
0.45 |
7 |
木柴 |
kg |
0.18 |
— |
0.18 |
注:水价中0.59元应为排污费,故除税价为7/1.06+0.59=7.19元。
(三)其他
定额中以金额“元”表示的其他材料费(或零星材料费)、小型机具使用费(或其他机具使用费),应以增值税适用税率扣减其进项税额;以百分比“%”表示的,鉴于其扣除率与计算基础——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基本相当,一般不作调整。
二、调整计价依据后的测算结果
为了解营改增对我省工程造价的影响,我站共选取了2014年以后的56个典型工程,经测算,结果如下:
工程类别 |
样本数量 |
具体分类 |
测算结果 |
|||
分类及权重 |
数量 |
细类 |
数量 |
造价增加幅度% |
||
建筑工程(含土水电,不含高装) |
24项 |
住宅0.5 |
12项 |
高层0.6 |
7项 |
3.0 |
多层0.4 |
5项 |
4.7 |
||||
公建0.4 |
10项 |
— |
2.9 |
|||
工业0.1 |
2项 |
— |
2.6 |
|||
装饰工程 |
5项 |
— |
— |
4.8 |
||
小区管网 |
5项 |
— |
— |
1.9 |
||
市政工程 |
16项 |
道路(含两侧铺装、路灯、绿化)0.4 |
6项 |
— |
0.8 |
|
桥涵0.2 |
3项 |
— |
1.5 |
|||
管网0.4 |
7项 |
— |
0.2 |
|||
园林绿化 |
6项 |
小区绿化0.7 |
4项 |
高层小区0.5 |
2项 |
4.9 |
多层小区0.5 |
2项 |
4.2 |
||||
公共广场绿化0.3 |
2项 |
— |
2.3 |
|||
合计 |
56项 |
— |
加权平均增幅% |
2.6 |
通过以上测算,可以看出,“营改增”后,我省的工程造价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与住建部《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影响》课题研究组模型分析初步结论“营改增前后工程造价的变化幅度在±3%左右”基本吻合。
而**课题组的12个项目实测分析结果“营改增前后工程造价的变化幅度在0%~-4%之间”是基于理论上的营业税下造价(所有企业均依法纳税,所有材料、设备等的采购均取得营业税发票)与增值税下造价进行比较这个前提条件。
而我省测算结果相当于实际情况下的营业税造价(材料等价格系综合现款支付和赊欠、开票与不开票等各种采购形式)与增值税下造价进行比较的。
综合以上分析,“营改增”后我省工程造价的变化趋势大致是这样的:从**值上看,工程造价会有所增加;相对来说,在依法纳税的同等条件下,按增值税方式计算工程造价比按营业税方式计算(假定)增加得少。
三、2016年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形式
(一)发布形式
1、格式基本与去年相同,其中1~4月份填报含税价格,5~12月份填报不含税价格。
2、仍采取省里统一发布,但不再采用综合价格的形式
3、各地市可划分区、县、管局等分别填报,无须综合到一起。
4、人工成本信息,各地市应仍需填报,省里暂不发布。
(二)工作要求
1、价格信息格式中仅列出了常用的几个大类别,各地市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自行增加类别,但不得删改原有类别。
2、各地市可在大类别下,自行增加材料品种及规格型号,编号暂无统一要求。
3、价格信息格式中仅列出了部分常用建材,地市采集的材料如与本表相同时,材料名称及规格型号应采用本表的表示方法。
4、规格型号中列为“综合”的,各地市如能采集到详细的规格及价格,则按详细规格的列项;如无详细规格,也可按综合列。
5、各地市发布的价格信息,均应包含运杂费,但从5月份起,统一不含采保费。其他各项规定仍执行黑建造价[2009]12号。
6、不含税预算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差方率)
7、砂的换算公式:砂(中砂)=中砂×1.18
砂(净中砂)=中砂×1.23+0.153×53
8、5月份后,各地市发布的价格信息应为“不含税价格”。初期,如个别地市采集的价格仍为含税价格,可暂按如下扣税率进行扣减:
适用税率 |
扣税率 |
内容 |
备注 |
17% |
14.36% |
汽柴油、电、钢材(钢筋、型钢、钢板、钢管、铸铁管)、水泥、工程木材、红砖、模板材 |
|
17% |
14.46% |
设备 |
|
13% |
11.37% |
煤、原木 |
|
13% |
11.37% 或0 |
苗木 |
农产品13%税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营农产品免税 |
3% |
2.91% |
砼、砂浆 |
|
3% |
2.88% |
水、砂、石(包括**装饰石材)、砌块及空心多孔砖 |
|
3% |
按公式换算 |
砂(净中砂) |
|
3% |
2.88% |
门窗、装饰材料、非钢管材管件、电线电缆及其他等 |
|
注:以上口税率仅适用于采用“一票制”情况,如按“两票制”,请根据具体材料的不同情况另行计算。
(三)发布周期及上报要求
1、发布周期:各地必须实现全年按月发布。
2、上报时间:每月15日前上报上个月价格信息,各地市须严格按时间要求及时上报。
3、要求:
(1)各地市将上报的价格信息发送*“龙江造价信息工作联络”QQ群(群号:387692373)。
(2)上报的文件名应修改为:地市名+2016年*月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例如:哈尔滨市2016年5月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
(2)“2016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电子版会后将发到QQ群中,各地市填报时不要修改格式及页面设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