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站,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生产 通知
抄送:建设部,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办公厅、省**办。 |
黑龙江省建设厅 2007年3月29日印发 |
校对:省建设工程造价站 *静双 共印700份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 **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生产措施费的使用管理,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措施费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规范、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施工**防护用具、落实**施工措施以及改善**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费、**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防护用品等费用。具体内容详见《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生产措施费是不可竞争费,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
第四条 **生产措施费标准 (一)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防护用品等费用。
项 目 |
建 筑 |
安装市政 |
装饰装修 园林绿化 修 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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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基础 |
定额计价的工程:定额项目费+ 一般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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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费 文明施工费(%) |
基本费率 |
0.18 |
0.15 |
0.09 |
现场评价费率 |
0.12 |
0.10 |
0.06 |
|
**施工费(%) |
基本费率 |
0.14 |
0.11 |
0.07 |
现场评价费率 |
0.09 |
0.08 |
0.05 |
|
临时设施费(%) |
基本费率 |
0.84 |
0.71 |
0.43 |
现场评价费率 |
0.56 |
0.48 |
0.29 |
|
防护用品等费用(%) |
基本费率 |
0.07 |
0.05 |
0.03 |
现场评价费率 |
0.04 |
0.04 |
0.02 |
|
基本费率合计 |
1.23 |
1.02 |
0.62 |
|
现场评价费率合计 |
0.81 |
0.70 |
0.42 |
|
合 计 |
2.04 |
1.72 |
1.04 |
注:安装、市政工程的施工围挡(拦)已包含在**生产措施费中,其相应定额规定的项目不再计算。
(二)**施工费中建筑物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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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计价的工程 |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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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垂直防护(钢管)架 |
垂直封闭 |
垂直防护(钢管)架 |
垂直封闭 |
|
100m2 |
10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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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费 (元) |
按预算定额标准的60%计算 |
按消耗量定额标准的60%及相应费用计算 |
|||
现场评价费(元) |
按预算定额标准的40%计算 |
按消耗量定额标准的40%及相应费用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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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垂直防护架,按自然地坪**上一层横杆之间的搭设高度,乘以实际搭设长度,以平方米计算。借助外脚手架时,按50%计算;单独搭设时,按****计算。
2、预算定额相应项目、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不在计算。
基本费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有关**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用于**生产的基本保障费用。
现场评价费是施工单位达到有关**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组织**检查现场评价获取的**生产措施费。
第五条 各类工程应经**机构的**检查现场评价(《**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附表1),并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标准(《**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表》附表2)计算。
本办法中的现场评价分数只作为计算**生产措施费的依据,现场评价中发现的**隐患,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施工单位不能出具《**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及《**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表》的,不得计算**生产措施费。
施工期间发生四级及以上**生产事故的,不得计算**施工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确定**生产措施费。
建设单位在编制预算控制价(拦标价)或标底,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确定**生产措施费。
建设单位对**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生产措施费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生产措施增加项目清单。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管理等对**生产措施增加的项目费用单独报价。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或者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生产措施费,其投标将被拒绝,不得**为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生产措施费的数额、预付数额、支付时限、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预付**生产措施费,并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预付**生产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拨付。
建设单位预付(或拨付)**生产措施费超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费用的,在工程结算时应予以扣回。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生产措施费应按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防护物品的支出;
(三)**生产检查与评价的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的支出;
(五)**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
(六)与**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制度,明确**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施工单位应将**生产措施费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一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生产措施费的数额、预付数额、支付时限、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生产措施费。
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生产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并监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生产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生产检查现场评价工作由县(区)及以上**机构组织实施。无**机构的,由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将现场评价的相关情况报其指定部门备案。
**机构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检查标准》部分保证项目的主要内容(附表3、附表4、附表5),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工程进行现场评价,计算现场评价分数。
现场评价结果分为**(得分在90分以上,不包括90分)、合格(得分在70~90分)、不合格(得分在70分及以下)三个等级。
施工单位对**机构现场评价时评定得分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机构申诉,由其决定是否重新进行现场评价。 **机构根据工程进度进行现场评价:
(一)房屋建筑工程,现场评价应在工程基础阶段(正负零以下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主体阶段(正负零以上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装修阶段(室内外抹灰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进行多次现场评价,每次现场评价应由2名及以上评价人员参加,间隔日期应在30日及其以上。施工工期不能满足间隔日期要求的,每次现场评价的间隔日期可由实施现场评价工作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二)其他工程自工程开工之日起*竣工结束,现场评价不得少于三次,参加评价人员人数及间隔日期按照上款规定执行。
(三)**机构每次进行现场评价,应当场计算评价得分,并将得分填写在《**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上,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签字义务的,**机构可以评定该工程本次现场评价得分为零,并在1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机构备案。
(四)**机构进行的现场评价,可事先通知,也可随机进行,评价过程中对于3分及其以上的扣分点,应照相或录像(因施工现场未设置而扣分的除外)。
(五)**机构进行现场评价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专(兼)职**监理工程师签字的“**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
(六)无“**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的,不进行现场评价。
(七)施工单位应自监理单位签发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开工日期,到“工程竣工报验单”组织竣工验收日期,每15日进行一次“**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送专(兼)职**监理工程师在3个工作日内签字。
(八)经**机构认定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未经专(兼)职**监理工程师签字的;
2、“**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记录日期未连续的。 则当次现场评价分数在90分以上的,扣减5分;在70~90分的,扣减3分(**扣*70分);在70分以下的,按实际现场评价分数记取。
(九)现场初次评价分数在70分及以下的,经施工单位书面申请,**机构允许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后重新进行一次现场评价,并作为此次现场评价的*终分数。
第十三条 **生产措施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由县(区)级及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无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由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将核定工作的相关情况报其指定部门备案。
县(区)级负责实施**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将其相关资料报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须将工程项目**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的相关资料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根据**机构(部门)的现场评价结果核定基本费率(费)、现场评价费率(费)。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的核定工作应在收到《**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施工单位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核定的**生产措施费标准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诉,由其确定核定标准是否有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的核定工作:
(一)基本费率(费): 经过现场评价的工程,计算各项费用的基本费率(费)。
(二)现场评价费率(费):
1、现场评价分数在70分及以下的,不计算各项费用的现场评价费率(费);
2、现场评价分数在70-95分的,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率(费)增加3.33%,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计算公式如下: 核定现场评价费率(费)=现场评价费率(费)×(现场评价分数-70)×3.33%。
3、现场评价分数在95分及以上的,计算各项费用的现场评价费率(费);
(1)房屋建筑工程,根据**机构对工程基础、主体、一般装修施工三个阶段的现场评价,每阶段若干次现场评价中**的一次现场评价分数,计算之和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工程的现场评价费率(费)。
(2)其他工程,根据**机构若干次现场评价中**的三次现场评价分数,计算之和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工程的现场评价费率(费)。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持《**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到工程所在地县(区)级及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事宜。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凭《**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表》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按《**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表》计算**生产措施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生产措施费。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支付**生产措施费的,县(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拨付**生产措施费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支付**生产措施费的,应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拒不支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机构报告。 经**机构(或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正当理由,专(兼)职**监理工程师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在“**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上签字义务的,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计算**生产措施费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七)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计算**生产措施费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七)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招标文件,审查**生产措施费是否列入不可竞争费。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审核是否有约定支付**生产措施费的数额、预付数额、支付时限、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审核是否有预付**生产措施费拨付凭证。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报送备案的招标文件,**生产措施费相关条款没有进行审查,导致工程价款结算产生纠纷、造成损失的; (二)对报送的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生产措施费相关条款没有进行审核,导致工程价款结算产生纠纷、造成损失的; (三)对没有提交预付**生产措施费拨付凭证,导致颁发施工许可证有过失的; (四)对在建工程没有进行**检查现场评价,导致工程价款结算产生纠纷、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机构(部门)工作人员在现场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建设工程**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建筑工程的计算程序以本办法(附表6)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 1月1日起执行。
附表1: **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
现场评价时间 |
现场评价人员 |
建设工程**检查现场评价分数 |
评价等级 |
建筑物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现场评价分数 |
评价阶段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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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间是否发生四级 及以上**生产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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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督管理机构(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现场评价人员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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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房屋建筑工程,“评价阶段”一栏按检查时工程形象填写基础、主体、装修。 2、其他工程,“评价阶段”一栏按检查时工程形象填写。 3、此表可作为汇总表。
附表2:**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表
工程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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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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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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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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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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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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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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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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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费 文明施工费 |
基本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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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价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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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费 |
基本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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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价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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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设施费 |
基本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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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价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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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用品等费用 |
基本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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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价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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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费率(%)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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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价费率(%)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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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基本费率(%)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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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价费率(%)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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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计价的工程 |
垂直防护架 |
基本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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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价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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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封闭防护 |
基本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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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价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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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 计价的工程 |
垂直防护架 |
基本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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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价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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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封闭防护 |
基本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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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价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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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核定人员签字(或盖章): 年月 日 |
注:1、核查结论:**、合格、不合格。
2、计算公式:核查得分=核查项目实得分之和×**** 核查项目应得分之和 (得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核查得分标准:优 秀:总计分90分以上; 合 格:总计分70-90分; 不合格:总计分70以下。
附表4:建设工程**检查现场评价表(市政工程) 企业名称: 工程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标准要求 |
检查内容 |
评分说明 |
标准分 |
得分 |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5)分 |
总平面布置合理,设施设备、材料等按总平面布置规定设置堆放。 |
围挡不坚固扣1分,未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堆放各种设施和材料每处扣1分 |
3 |
|
建筑工地大门采用铁质大门,“五牌一图”设置规范,监督电话和管理人员照片齐全。 |
未设置施工大门扣2分,大门不是铁质扣0.5分,无“五牌一图”扣2分,“五牌一图”不完整每少一牌(图)扣0.5分,无监督电括扣0.25分,照片不齐扣0.25分 |
3 |
|
|
工地出入口地坪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排水沟按设置,保洁人员和大门守卫人员到位。 |
出入口未硬化扣4分,无排水沟扣1分,无保洁处员扣0.5分,无门卫人员扣0.5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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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运送材料道路必须硬化处理,裸露地面要进行绿化或消尘处理,场内不积水,道路畅通。 |
运送材料道路未硬化扣4分,裸露地面未绿化或消尘处理扣2分,场内积水或道路不通畅每一处扣0.5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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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凝土、砂浆搅拌棚按规定设置。 |
未设置扣2分,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每一处 扣0.25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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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
未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扣1分,灭火器放置位置不正确或过期,每一处扣0.25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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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作间、储藏间应发设,炊事人中穿戴工作服、帽,*作间墙面、地面贴砖,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设施,配备使用方便的冲洗餐具设施。 |
食堂*作间、储藏间未分设扣1分,炊事人员无工作服、帽扣1分,墙面未贴砖扣4分,墙面贴砖高度不足1.8米扣3分,地面未贴砖扣3分,地面贴砖不完整扣2分,未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设施扣2分,未配备使用方便的冲洗餐具设施扣0.5分,借用非施工现场食堂的扣3分,未设置食堂扣6分 |
6 |
|
|
宿舍每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0人,单人单床,设置可开启窗户或采取措施保证通风良好。 |
一间宿舍内居住人数超过20人扣1分,未单人单床每一间宿舍扣1分,未设置开启窗户亦未采取措施保证宿舍通风良好每一间宿舍扣1分,宿舍内地面存有脏水或垃圾的扣1分,宿舍内鞋或洗漱用具等有关日常使用用品未按一定规则摆放的 扣1分,借用非施工现场宿舍的扣3分,未设置宿舍扣6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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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应设简易浴室,保证供水,保持整洁。 |
未设置浴室扣1分,浴室未保证供水扣0.25分,浴室卫生不符合要求扣0.25分,借用非施工现场 浴室的扣0.5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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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必须修建符合卫生标准的厕所,设专人管理,地面应硬化处理。 |
厕所便池即无冲洗设备又无**处理扣2分,地面未硬化扣1分,无专人保洁扣1分,借用非施工现场厕所的扣2分,未设置厕所扣4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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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应当设置**急救室,配备必要的医药和急救器材。 |
未设置**急救室扣1分,未设置必要的医药或急救器材扣0.5分,借用非施工现场**急救室 的扣0.5分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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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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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挖桩工程 (5分) |
一般情况下孔深>10m时应设置通风设备。 |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2 |
|
孔口四周必须设护栏。 |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1 |
|
|
挖出土方不得堆放在孔口四周1m范围内,且孔口护圈高出地面20cm,并加盖板.。 |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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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内照明采用**电压。 |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25分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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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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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槽(20分) |
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并通过审批和专家论证。 |
无方案扣3分,方案针对性不强扣1分,专项方案未 按规定经专家论证审查扣1分,无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的扣1分 |
3 |
|
基坑或沟槽临边应采取临边防护措施。 |
无防护措施扣2分,放坡系数不够扣2分,临边防护不符合要求扣0.5分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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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槽开挖边坡应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轻微的扣2分,严重的扣5分,存在献坍塌危险等**隐患的扣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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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坑施工应设置有效排水措施。 |
无排水措施扣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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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置的上下专用通道应符合要求。 |
无专用通道扣2分,通道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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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进行沉降观测和基坑支护变形监测。 |
未按规定进行的扣1分 |
1 |
|
|
小 计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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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板工程 (10分) |
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并经审批。 |
无方案或未经审批的扣2分,未制定有针对性**措施的扣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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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现浇砼模板的支撑系统应有设计计算,支撑模板的立柱材料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
支撑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扣4分,无设计计算扣1分,立柱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未设置纵横向连接的扣1分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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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模板上运输砼应设走道垫板,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有防护措施。 |
无走道垫板扣0.5分,无防护扣0.5分 |
1 |
|
|
立杆基础平整、夯实并设置通长木垫板、底座,扫地杆设置完整。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2 |
|
|
模板用扣件、钢管规格及材质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每一处扣0.5分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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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10 |
|
||
“三宝”、“四口”及 临边防护 (10分) |
正确使用**帽、**带。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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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规格、材质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扣1分 |
2 |
|
|
水平网支设应符合要求。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
1 |
|
|
“四口”应设置工具式防护设施,且防护严密。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
3 |
|
|
“临边”应设置防护,且防护严密。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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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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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5分) |
作业人员持证上网,设备日常保养有记录。 |
无证上岗扣1分,未进行日常保养扣1分 |
2 |
|
**装置齐全,**防护到位。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
2 |
|
|
防护棚的设置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扣1分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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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5 |
|
||
临时用电 (15分) |
外电防护措施有效。 |
无外电防护措施扣2分 |
2 |
|
配电线路无破损,符合规范规定,线路过道有保护。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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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场所、手持照明灯应使用**电压,线路及灯具安装应符合要求。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
2 |
|
|
施工用电应符合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规定。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5 |
|
|
开关箱、电器元件安装应符合要求。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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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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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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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核查结论:**、合格、不合格 2、计算公式:核查得分= 核查项目实得分之和×**** 核查项目应得分之和 (得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核查得分标准:优 良:总计分90分以上 合 格:总计分70-90分 不合格:总计分低于70分
附表5:房屋建筑工程建筑物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检查现场评价表 企业名称: 工程名称: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标准要求 |
检查内容 |
评分说明 |
标准分 |
得分 |
封闭防护架 (100分) |
脚手架杆件、扣件以及密目**网质量符合要求、数量满足施工需要。 |
脚手架杆件、扣件无检验**报告的扣20分,**网无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的扣20分,脚手架杆件、扣件或密目**网数量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扣40分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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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设置封闭式防护架,架体稳定,符合规范要求。 |
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按规定要求每少一处扣1分,拉结不牢固每处扣0.5分;悬挑式脚手架外挑杆件与建筑结构连接不牢固的每有一处扣1分,钢挑架与预埋钢筋环连接不严密的每有一处扣0.5分,钢挑架不符合规定的扣10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无定型的主框架的扣10分,主框架未与每个楼层设置连接点的扣10分;房屋建筑未设置封闭式脚手架围护的扣20分,房屋建筑设置脚手架围护未封闭连续的扣10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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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方案。 |
无方案扣2分,方案与实际不符扣1分,方案无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现场总监签字的扣1分,无**验算扣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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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应符合要求。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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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刀撑符合要求。 |
剪刀撑设置不符合要求每发现一处扣0.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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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杆基础平整、底座,扫地杆设置完整。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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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网进行封闭。 |
未封闭扣2分,封闭不严密每一处扣0.5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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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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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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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核查结论:**、合格、不合格 2、计算公式:核查得分= 核查项目实得分之和×**** 核查项目应得分之和 (得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核查得分标准:优 良:总计分90分以上 合 格:总计分70-90分 不合格:总计分低于70分
附表6:1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建筑工程定额计价) 工程名称:
标准要求 |
检查内容 |
评分说明 |
标准分 |
得分 |
封闭防护架 (100分) |
脚手架杆件、扣件以及密目**网质量符合要求、数量满足施工需要。 |
脚手架杆件、扣件无检验**报告的扣20分,**网无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的扣20分,脚手架杆件、扣件或密目**网数量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扣40分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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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设置封闭式防护架,架体稳定,符合规范要求。 |
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按规定要求每少一处扣1分,拉结不牢固每处扣0.5分;悬挑式脚手架外挑杆件与建筑结构连接不牢固的每有一处扣1分,钢挑架与预埋钢筋环连接不严密的每有一处扣0.5分,钢挑架不符合规定的扣10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无定型的主框架的扣10分,主框架未与每个楼层设置连接点的扣10分;房屋建筑未设置封闭式脚手架围护的扣20分,房屋建筑设置脚手架围护未封闭连续的扣10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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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方案。 |
无方案扣2分,方案与实际不符扣1分,方案无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现场总监签字的扣1分,无**验算扣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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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应符合要求。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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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刀撑符合要求。 |
剪刀撑设置不符合要求每发现一处扣0.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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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杆基础平整、底座,扫地杆设置完整。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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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网进行封闭。 |
未封闭扣2分,封闭不严密每一处扣0.5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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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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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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