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建造价〔2016〕2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为落实**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和招投标的需要,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招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1、《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2、《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
5、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
6、其他有关资料。
二、调整内容
1、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如下: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均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的规定一致。
(2)企业管理费增加以下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
(5)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6)定额基价通过计价软件进行调整,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的调整详见《建筑业营改增费用标准调整表》(附件1)、《建筑业营改增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调整表》(附件2)。
(7)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工程暂估价应为税前工程造价,风险幅度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基础应以除税后的费用或造价为依据计算。
2、营改增后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工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3、以上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项目。对营改增后,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文明施工费)。
4、建筑工程老项目,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详见财税〔2016〕36号文件。
三、招投标有关事项
2016年4月30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
1、已开标的,如果原投标报价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承发包双方应签订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办法,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2、已发布招标文件尚未开标的,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自主选择:
(1)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尽快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明确如何调整相关费用,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2)按照原定日期开标,如果投标报价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承发包双方应签订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办法,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3、尚未发布招标文件的,按营改增后新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按本通知规定调整。
四、其他事项
1、建筑业营改增后,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发布符合营改增计价要求的材料价格信息。
2、现行造价和招投标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建筑业营改增费用标准调整表
2. 建筑业营改增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调整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6日
附件1:
建筑业营改增费用标准调整表
1、**文明施工费
单位:%
工程项目 |
建 筑 装 饰 |
通用设 备安装 |
市 政 园林绿化 |
轨 道 交 通 |
单独承包 装饰工程 |
计算基础 |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金额 定 额 计 价 的 工 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 +利润+人、材、机价差-工程设备金额 |
||||
**文明 施 工 费 |
2.56 |
2.06 |
2.06 |
2.27 |
2.04 |
注:1、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计入**文明施工费。
2、工程造价(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文明施工费按相应工程**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
3、**文明施工费计取有关事项执行《关于**文明施工费计取有关事项的通知》(黑
建造价函〔2016〕4号)。
2、其他措施项目费
单位:%
工 程 项 目 |
建 筑 装 饰 |
通用设备 安 装 |
市 政 |
园 林 绿 化 |
轨 道 交 通 |
单独承包 装饰工程 |
计 算 基 础 |
计 费 人 工 费 |
|||||
夜间施工费 |
0.17 |
0.08 |
0.11 |
0.08 |
0.11 |
0.08 |
二次搬运费 |
0.17 |
0.14 |
0.14 |
0.08 |
0.14 |
0.20 |
雨季施工费 |
0.14 |
0.14 |
0.14 |
0.14 |
0.14 |
0.14 |
冬季施工费 |
2.90 |
0.99 |
0.66 |
1.30 |
0.66 |
0.99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0.14 |
0.20 |
0.11 |
0.11 |
0.20 |
0.17 |
工程定位复测费 |
0.08 |
0.06 |
0.06 |
0.05 |
0.06 |
0.06 |
非夜间施工照明费 |
0.10 |
- |
- |
0.06 |
- |
0.10 |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 |
按实际发生计算 |
3、企业管理费
单位:%
工 程 项 目 |
建 筑 装 饰 |
通用设备 安 装 |
市 政 |
园林绿化 |
轨 道 交 通 |
单独承包 装饰工程 |
计 算 基 础 |
计 费 人 工 费 |
|||||
企业管理费 |
25~20 |
25~20 |
22~18 |
16~13 |
22~18 |
20~15 |
4、利润
单位:%
工 程 项 目 |
各 类 工 程 |
计 算 基 础 |
计 费 人 工 费 |
利 润 |
35~15 |
5、暂列金额
单位:%
工程项目 |
各 类 工 程 |
计算基础 |
分部分项工程费-工程设备金额 |
暂列金额 |
10~15 |
6、总承包服务费
单位:%
费 用 项 目 |
计 算 基 础 |
各类工程 |
发包人供应材料 |
供应材料费用 |
2 |
发包人采购设备 |
设备安装费用 |
2 |
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发包的**工程管理和协调 |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发包人发包的**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 定额计价的工程:发包人发包的**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 |
1.5 |
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发包的**工程管理和协调并提供配合服务 |
3~5 |
7、规费
单位:%
工 程 项 目 |
各 类 工 程 |
计 算 基 础 |
计费人工费+人工费价差 |
养老保险费 |
20 |
医疗保险费 |
7.5 |
失业保险费 |
1.5 |
工伤保险费 |
1 |
生育保险费 |
0.6 |
住房公积金 |
8 |
工程排污费 |
按实际发生计算 |
8、税金
单位:%
工程项目 |
各 类 工 程 |
计算基础 |
税前工程造价 |
税 金 |
11 |
附件2:
建筑业营改增单位工程计算程序调整表
1、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工程量清单计价)
(1)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程序
序 号 |
费用名称 |
计 算 式 |
备 注 |
(1) |
计费人工费 |
Σ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53元/工日) |
53元/工日为计费基础 |
(2) |
人工费价差 |
Σ工日消耗量×(合同约定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人工单价) |
|
(3) |
材料费 |
Σ(材料消耗量×除税材料单价) |
|
(4) |
材料风险费 |
Σ(相应除税材料单价×费率×材料消耗量) |
|
(5) |
机械费 |
Σ(机械消耗量×除税台班单价) |
|
(6) |
机械风险费 |
Σ(相应除税台班单价×费率×机械消耗量) |
|
(7) |
企业管理费 |
(1)×费率 |
|
(8) |
利润 |
(1)×费率 |
|
(9) |
综合单价 |
(1)+(2)+(3)+(4)+(5)+(6)+(7)+(8) |
|
(2)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工程量清单计价)
序号 |
费 用 名 称 |
计 算 方 法 |
(一)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Σ(分部分项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 |
(A) |
其中:计费人工费 |
Σ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53元/工日) |
(二) |
措施项目费 |
(1)+(2) |
(1) |
单价措施项目费 |
Σ(措施项目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 |
(B) |
其中:计费人工费 |
Σ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53元/工日) |
(2) |
总价措施项目费 |
①+②+③ |
① |
**文明施工费 |
[(一)+(1)-除税工程设备金额]×费率 |
② |
其他措施项目费 |
[(A)+(B)]×费率 |
③ |
**工程措施项目费 |
根据工程情况确定 |
(三) |
其他项目费 |
(3)+(4)+(5)+(6) |
(3) |
暂列金额 |
[(一)-工程设备金额]×费率(投标报价时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
(4) |
**工程暂估价 |
根据工程情况确定(投标报价时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
(5) |
计日工 |
根据工程情况确定 |
(6) |
总承包服务费 |
供应材料费用、设备安装费用或发包人发包的**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费率 |
(四) |
规费 |
[(A)+(B)+人工费价差]×费率 |
(五) |
税金 |
[(一)+(二)+(三)+(四)]×税率 |
(六) |
含税工程造价 |
(一)+(二)+(三)+(四)+(五) |
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各项费用的确定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均按2013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
2、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定额计价)
序号 |
费 用 名 称 |
计 算 方 法 |
(一)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按计价定额实体项目计算的基价之和 |
(A) |
其中:计费人工费 |
Σ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53元/工日) |
(二) |
措施项目费 |
(1)+(2) |
(1) |
单价措施项目费 |
按计价定额措施项目计算的基价之和 |
(B) |
其中:计费人工费 |
Σ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53元/工日) |
(2) |
总价措施项目费 |
①+②+③ |
① |
**文明施工费 |
[(一)+(三)+(四)+(1)+(7)+(8)+(9)-除税工程设备金额]×费率 |
② |
其他措施项目费 |
[(A)+(B)]×费率 |
③ |
**工程措施项目费 |
根据工程情况确定 |
(三) |
企业管理费 |
[(A)+(B)]×费率 |
(四) |
利润 |
[(A)+(B)]×费率 |
(五) |
其他项目费 |
(3)+(4)+(5)+(6)+(7)+(8)+(9) |
(3) |
暂列金额 |
[(一)-工程设备金额]×费率(投标报价时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
(4) |
**工程暂估价 |
根据工程情况确定(投标报价时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
(5) |
计日工 |
根据工程情况确定 |
(6) |
总承包服务费 |
供应材料费用、设备安装费用或发包人发包的**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费率 |
(7) |
人工费价差 |
合同约定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人工单价]×Σ工日消耗量 |
(8) |
材料费价差 |
Σ[除税材料实际价格(或信息价格、价差系数)与省计价定额中除税材料价格的(±)差价×材料消耗量] |
(9) |
机械费价差 |
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除税机械费价格与省计价定额中除税机械费价格的(±)差价×机械消耗量] |
(六) |
规费 |
[(A)+(B)+(7)]×费率 |
(七) |
税金 |
[(一)+(二)+(三)+(四)+(五)+(六)]×税率 |
(八) |
含税工程造价 |
(一)+(二)+(三)+(四)+(五)+(六)+(七) |
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各项费用的确定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均按2013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