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执行2013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
黑龙江省执行2013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
文件号:黑建造价〔2014〕1号 颁布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日期:2014-1-27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简称2013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简称2013计量规范)及《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各类工程的费用项目组成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各类工程费用标准按附表1~8执行。
三、单位工程计价程序按附表9、10执行。
四、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开列赶工施工费项目,在招标控制价中单独计算赶工施工费。
五、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并应明确人工费基期价格。
六、招标控制价应公布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七、市政工程中的路灯工程执行2010年《电气设备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计价定额》,按市政工程计取各项费用。
八、2013计量规范共性规定
1、我省2010计价依据中的清单编码,只适用于2008清单计价规范,2013计量规范自行配套。
2、2013计量规范部分项目划分原则及规定与我省2010计价依据不一致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算工程量时,应按2013计量规范的项目划分原则及规定执行;而组合综合单价时,应按我省2010计价依据的项目划分原则及规定执行。例如:土壤、岩石类别划分等。
3、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时,按2013计量规范执行;组合综合单价时,按我省2010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执行。
4、项目特征描述:采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包括屋面、地面细石混凝土)时,应在项目特征中描述。
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
(一)条文部分
1、条文3.0.6关于“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相应项目执行”的规定,按如下规定执行:室外地(路)面应划分为厂区(小区)内、外,分别按本规范及《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编码列项。
2、条文4.2.7条关于现浇混凝土模板按如下规定执行:现浇混凝土模板不与混凝土合并,应在附录S措施项目中单独编码列项。
(二)附录A土石方工程
3、挖一般土方、挖沟槽土方、挖基坑土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规范第7页注9规定的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不并入清单土方工程量。
(三)附录C桩基工程
4、项目特征中的“空桩长度”或“空钻长度”,如无特殊情况,可不描述。该因素在我省2010计价依据中已综合考虑,不影响组合综合单价。
5、超流态混凝土灌注桩可在“010302006钻孔压浆桩”清单下编码列项。
(四)附录D砌筑工程
6、“墙体厚度”可在工程量清单列项时予以考虑,也可在项目特征中进行描述。
7、“010401003实心砖墙”、“010401004多孔砖墙”、“010401005空心砖墙”、“010402001砌块墙”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第3条“框架间墙:不分内外墙按墙体净尺寸以体积计算”,在执行时,应用范围扩展为“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等)的内外墙,均按墙体净尺寸以体积计算”。
8、“010401011砖检查井”项目特征第5条“井盖安装”不采用,井盖安装工作内容应含在井盖相应项目中。
(五)附录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9、编写工程量清单时,短肢剪力墙的列项方式:(1)暗柱等与墙相连时均按墙列项;(2)当暗柱等不与墙相连,且为一字型时,按2013计量规范的划分原则进行判断及列项;(3)当暗柱等不与墙相连,且不是一字型、为其他形式时,区别不同样式的暗柱,以构件为单元,均在“直形墙”清单下按不同暗柱样式分别编码列项,无须按2013计量规范的划分原则划分。
10、钢筋连接除机械连接在“010516003机械连接”清单下单独编码列项,其他连接方式(包括电渣压力焊)均在钢筋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
(六)附录F金属结构工程
11、补充清单: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计算规则 |
工程内容 |
010607007 |
金属井、沟盖板 |
1.材料品种、规格 2.边框品种、规格 3.防护材料种类 4.安装高度 5.安装方式 |
1.块 2.m 3.m2 |
1.以块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数量计算 2.以m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线长度计算 3.以m2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框外围面积计算 |
1.制作 2.安装 3.刷防护材料 |
(七)附录J屋面及防水工程
12、补充清单:
J.5 基础防水
基础防水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J.5的规定执行。
表J.5 基础防水(编码:010905)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计算规则 |
工程内容 |
010905001 |
基础卷材防水 |
1.卷材品种、规格、厚度 2.防水层数 3.防水层做法 |
m2 |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
1.基层处理 2.刷粘接剂 3.铺防水卷材 4.接缝、嵌缝 |
010905002 |
桩头防水 |
1.材料品种、规格 2.防水做法 |
1.根 2.m2 |
1.以根计量,按设计图示桩的数量计算 2.以m2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截面面积计算 |
1.基层处理 2.刷粘接剂 3.做防水 |
(八)附录R拆除工程
13、补充清单: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计算规则 |
工程内容 |
011607003 |
保温层拆除 |
保温层种类、厚度 |
1.m2 2.m3 |
1.以m2计量,按铲除部位的面积计算 2.以m3计量,铲除部位的体积计算 |
1.铲除 2.控制扬尘 3.清理 4.建渣场内、外运输 |
(九)附录S措施项目
14、现浇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超高应在模板的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
15、檐高的定义按我省2010计价依据执行,即:平屋面檐口高度是指屋面板顶面结构标高,坡屋面檐口高度按坡屋面平均高度计算。
16、规范第109页注1“单层建筑物檐口高度超过20m,多层建筑物超过6层时,可按超高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超高施工增加”的规定在我省暂不执行,我省超高施工增加的适用范围按我省2010计价依据的规定执行。
17、塔吊基础等设备基础的安拆费用应在“01170500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清单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
十、《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
1、基本安装高度取定:附录A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为10m;附录D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附录E建筑智能化工程5m、附录G通风空调工程、附录J消防工程、附录K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附录M刷油防腐绝热工程均为5m。
2、给排水、暖通、消防、生活用燃气、电气设备及建筑智能化安装工程项目涉及超高费措施项目的并入到相应的清单项目中,管道间、管廊内的管道及管道附件安装人工费调整措施项目列入到附录N.1**措施项目中的“其他措施”清单项中。
3、路灯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的划分原则:厂区、小区内的路灯电气安装工程按《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D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执行;市政道路、市政公共广场等路灯电气安装工程按《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路灯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十一、《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
1、附录A土石方工程清单中挖沟槽土石方、挖基坑土石方、挖一般土石方清单工程量按本清单工程量计算规范执行,清单工程量不计入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
2、计算挖沟槽土方、挖基坑土方、挖一般土方定额工程量时,放坡系数和管沟每侧所需工作面宽度可参照附录A土石方工程清单中所附的表A.1-2放坡系数表、表A.1-3管沟每侧所需工作面宽度表相应参数计算。
3、附录B.1路基处理、C.1桩基工程清单项目特征中的“空桩长度”,如无特殊情况,可不描述。
十二、《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
1、附录A.1绿地整理清单注释“整理绿化用地项目包含厚度≤300mm回填土,厚度>300mm回填土,应按现行**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相应项目编码列项”暂不执行。
2、附录A.3绿地喷灌清单注释1改为“挖填土石方应按《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或《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3、附录B.1园路、园桥工程清单注释6改为“混合类构件园桥应按《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或《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十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
1、附录A路基、围护结构工程清单中挖沟槽土石方、挖基坑土石方、挖一般土石方清单工程量按本清单工程量计算规范执行,清单工程量不计入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
2、计算挖沟槽土方、挖基坑土方、挖一般土方定额工程量时,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和管沟施工每侧所需工作面宽度可参照附录A.1土方工程清单中所附的表A.1-2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表、表A.1-3管沟每侧所需工作面宽度表相应参数计算。
3、附录A.3地基处理、B.1桩基工程清单项目特征中的“空桩长度”,如无特殊情况,可不描述。
十四、自2014年1月1日起,规费不再核定,按规定标准执行。
十五、本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已经进行招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按本规定调整。
十六、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1月14日
表1 **文明施工费 单位:%
工程项目 |
建 筑 装 饰 |
通用设 备安装 |
市 政 园林绿化 |
轨 道 交 通 |
单独承包 装饰工程 |
计算基础 |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金额 定 额 计 价 的 工 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人、材、机价差-工程设备金额 |
||||
**文明 施 工 费 |
2.46 |
2.00 |
2.00 |
2.20 |
2.00 |
脚手架费 |
按计价定额项目计算 |
注:
1、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计入脚手架费。
2、工程造价(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文明施工费按相应工程**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其中脚手架费按****计算。
3、**文明施工费标准中,基本费率按60%计算,现场评价费率按40%计算。
4、**文明施工费的其他事项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黑建发[2010]11号)执行。
附表2 其他措施项目费 单位:%
工 程 项 目 |
建 筑 装 饰 |
通用设备 安 装 |
市 政 |
园 林 绿 化 |
轨 道 交 通 |
单独承包 装饰工程 |
计 算 基 础 |
计 费 人 工 费 |
|||||
夜间施工费 |
0.18 |
0.08 |
0.11 |
0.08 |
0.11 |
0.08 |
二次搬运费 |
0.18 |
0.14 |
0.14 |
0.08 |
0.14 |
0.21 |
雨季施工费 |
0.14 |
0.14 |
0.14 |
0.14 |
0.14 |
0.14 |
冬季施工费 |
3.00 |
1.02 |
0.68 |
1.34 |
0.68 |
1.02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0.14 |
0.21 |
0.11 |
0.11 |
0.21 |
0.18 |
工程定位复测费 |
0.08 |
0.06 |
0.06 |
0.05 |
0.06 |
0.06 |
非夜间施工照明费 |
0.10 |
- |
- |
0.06 |
- |
0.10 |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 |
按实际发生计算 |
附表3 企 业 管 理 费 单位:%
工 程 项 目 |
建 筑 装 饰 |
通用设备 安 装 |
市 政 |
园林绿化 |
轨 道 交 通 |
单独承包 装饰工程 |
计 算 基 础 |
计 费 人 工 费 |
|||||
企业管理费 |
24~19 |
24~19 |
21~17 |
15~11 |
21~17 |
19~14 |
附表4 利 润 单位:%
工程项目 |
各 类 工 程 |
计算基础 |
计 费 人 工 费 |
利 润 |
35~15 |
附表5 暂 列 金 额 单位:%
工程项目 |
各 类 工 程 |
计算基础 |
分部分项工程费-工程设备金额 |
暂列金额 |
10~15 |
附表6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单位:%
费 用 项 目 |
计 算 基 础 |
各类工程 |
发包人供应材料 |
供应材料费用 |
2 |
发包人采购设备 |
设备安装费用 |
2 |
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发包的**工程管理和协调 |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发包人发包的**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 定额计价的工程:发包人发包的**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 |
1.5 |
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发包的**工程管理和协调并提供配合服务 |
3~5 |
附表7 规 费 单位:%
工 程 项 目 |
各 类 工 程 |
计 算 基 础 |
计费人工费+人工费价差 |
养老保险费 |
20 |
医疗保险费 |
7.5 |
失业保险费 |
2 |
工伤保险费 |
1 |
生育保险费 |
0.6 |
住房公积金 |
8 |
工程排污费 |
按实际发生计算 |
附表8 税 金 单位:%
工 程 项 目 |
各 类 工 程 |
||
市 区 |
县城、镇 |
县城、镇以外 |
|
计 算 基 础 |
不含税工程费用(扣除不列入计税范围的工程设备金额) |
||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3.48 |
3.41 |
3.28 |
附表9 单位工程费用计价程序(工程量清单计价)
序号 |
费 用 名 称 |
计 算 方 法 |
(一)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Σ(分部分项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 |
(A) |
其中:计费人工费 |
Σ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53元/工日) |
(二) |
措施项目费 |
(1)+(2) |
(1) |
单价措施项目费 |
Σ(措施项目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 |
(B) |
其中:计费人工费 |
Σ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53元/工日) |
(2) |
总价措施项目费 |
①+②+③+④ |
① |
**文明施工费 |
[(一)+(1)-工程设备金额]×费率 |
② |
脚手架费 |
按计价定额项目计算 |
③ |
其他措施项目费 |
[(A)+(B)]×费率 |
④ |
**工程措施项目费 |
根据工程情况确定 |
(三) |
其他项目费 |
(3)+(4)+(5)+(6) |
(3) |
暂列金额 |
[(一)-工程设备金额]×费率(投标报价时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
(4) |
**工程暂估价 |
根据工程情况确定(投标报价时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
(5) |
计日工 |
根据工程情况确定 |
(6) |
总承包服务费 |
供应材料费用、设备安装费用或发包人发包的**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费率 |
(四) |
规费 |
[(A)+(B)+人工费价差]×费率 |
(五) |
税金(扣除不列入计税范围的工程设备金额) |
[(一)+(二)+(三)+(四)]×费率 |
(六) |
单位工程费用 |
(一)+(二)+(三)+(四)+(五) |
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各项费用的确定按2013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
附表10 单位工程费用计价程序(定额计价)
序号 |
费 用 名 称 |
计 算 方 法 |
(一)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按计价定额实体项目计算的基价之和 |
(A) |
其中:计费人工费 |
Σ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53元/工日) |
(二) |
措施项目费 |
(1)+(2) |
(1) |
单价措施项目费 |
按计价定额措施项目计算的基价之和 |
(B) |
其中:计费人工费 |
Σ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53元/工日) |
(2) |
总价措施项目费 |
①+②+③+④ |
① |
**文明施工费 |
[(一)+(三)+(四)+(1)+(7)+(8)+(9)-工程设备金额]×费率 |
② |
脚手架费 |
按计价定额项目计算 |
③ |
其他措施项目费 |
[(A)+(B)]×费率 |
④ |
**工程措施项目费 |
根据工程情况确定 |
(三) |
企业管理费 |
[(A)+(B)]×费率 |
(四) |
利润 |
[(A)+(B)]×费率 |
(五) |
其他项目费 |
(3)+(4)+(5)+(6)+(7)+(8)+(9) |
(3) |
暂列金额 |
[(一)-工程设备金额]×费率(投标报价时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
(4) |
**工程暂估价 |
根据工程情况确定(投标报价时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
(5) |
计日工 |
根据工程情况确定 |
(6) |
总承包服务费 |
供应材料费用、设备安装费用或发包人发包的**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费率 |
(7) |
人工费价差 |
合同约定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人工单价]×Σ工日消耗量 |
(8) |
材料费价差 |
Σ[材料实际价格(或信息价格、价差系数)与省计价定额中材料价格的(±)差价×材料消耗量] |
(9) |
机械费价差 |
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机械费价格与省计价定额中机械费的(±)差价×机械消耗量] |
(六) |
规费 |
[(A)+(B)+(7)]×费率 |
(七) |
税金(扣除不列入计税范围的工程设备金额) |
[(一)+(二)+(三)+(四)+(五)+(六)]×费率 |
(八) |
单位工程费用 |
(一)+(二)+(三)+(四)+(五)+(六)+(七) |
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各项费用的确定按2013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