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建发〔2014〕15号
庆建发〔2014〕15号
大庆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转发《黑龙江省执行2013清单
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执行2013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4年3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登记,竣工结算书内容除建筑工程外,还应包含室外安装工程和室外环境工程。
二、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计价文件时,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有关规定与《黑龙江省执行2013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黑龙江省执行2013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三、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单价按80元/工日,企业管理费、利润、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按上限费率执行。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的取费费率按招标文件中给出的费率执行,不得更改;其计算基础按《黑龙江省执行2013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相关费用计算。否则,投标文件中计价文件(商务标部分)无效。
五、**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由招标人按计价定额项目计算,在招标文件中给出金额,投标人按该金额报价,不得改动。结算时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自2014年1月1日起,规费不再核定,按《黑龙江省执行2013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发布前,已招标项目或已签订施工合同项目按原标准执行,不再调整。
大庆市城乡建设局
2014年2月26日
大庆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4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