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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的说明


关于“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的说明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也称为估价报告使用期限,是指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使用估价报告不得超过的时间。

房地产估价报告中应当说明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的长短应根据估价目的和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变化程度来确定。《房地产估价规范条文说明》8.0.4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自完成估价报告日起原则上规定为一年,但在市场状况变化很大的场合,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超过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应由估价报告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应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和签字的估价师承担,但估价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因此,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不同于估价报告有效期或者估价责任期限:如果估价报告超过了其应用的有效期未被使用的,则估价报告有效期或者估价责任期限就是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如果估价报告在其应用的有效期内被使用的,则估价报告有效期或者估价责任期限应到估价服务的行为结束为止,即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和签字的估价师要负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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