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生产措施费的规定 文件号:黑建造价[2010]13号
关于调整**生产措施费的规定
文件号:黑建造价[2010]13号 颁布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日期:2010-11-11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和省有关**生产的管理规定,切实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事故发生,对于执行2007年《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按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生产措施费按以下规定调整:
一、**生产措施费费率按下表调整(单位:%)
工程项目 |
建筑 |
通用设 备安装 |
市政 |
装饰 |
园林 绿化 |
修缮 |
基本费率 |
1.29 |
1.05 |
1.05 |
0.64 |
0.64 |
0.64 |
现场评价费率 |
0.85 |
0.71 |
0.71 |
0.43 |
0.43 |
0.43 |
合 计 |
2.14 |
1.76 |
1.76 |
1.07 |
1.07 |
1.07 |
二、施工现场按照《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使用塔式起重机**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的通知》(黑建安[2009]46号)要求,配置了**监控报警和运行工况显示与记录装置的,**生产措施费费率在核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0.03%。
三、施工现场设置了视频监控系统的,**生产措施费费率在核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0.03%。
四、工程项目未申请**检查现场评价、未经费用标准核定的,不得计取**生产措施费。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