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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调整**生产措施费的规定 文件号:黑建造价[2010]13号


关于调整**生产措施费的规定

文件号:黑建造价[2010]13号  颁布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日期:2010-11-11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和省有关**生产的管理规定,切实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事故发生,对于执行2007年《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按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生产措施费按以下规定调整:

一、**生产措施费费率按下表调整(单位:%)

工程项目

建筑

通用设

备安装

市政

装饰

园林

绿化

修缮

基本费率

1.29

1.05

1.05

0.64

0.64

0.64

现场评价费率

0.85

0.71

0.71

0.43

0.43

0.43

 

2.14

1.76

1.76

1.07

1.07

1.07

二、施工现场按照《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使用塔式起重机**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的通知》(黑建安[2009]46号)要求,配置了**监控报警和运行工况显示与记录装置的,**生产措施费费率在核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0.03%。

三、施工现场设置了视频监控系统的,**生产措施费费率在核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0.03%。

四、工程项目未申请**检查现场评价、未经费用标准核定的,不得计取**生产措施费。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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