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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站,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生产 通知

抄送:建设部,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办公厅、省**办。

黑龙江省建设厅        2007年3月29日印发

校对:省建设工程造价站 *静双            共印700份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 **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生产措施费的使用管理,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措施费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规范、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施工**防护用具、落实**施工措施以及改善**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费、**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防护用品等费用。具体内容详见《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生产措施费是不可竞争费,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

第四条 **生产措施费标准 (一)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防护用品等费用。

项     目

建 筑

安装市政

装饰装修 园林绿化 修    缮

计费基础

定额计价的工程:定额项目费+ 一般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

环境保护费 文明施工费(%)

基本费率

0.18

0.15

0.09

现场评价费率

0.12

0.10

0.06

**施工费(%)

基本费率

0.14

0.11

0.07

现场评价费率

0.09

0.08

0.05

临时设施费(%)

基本费率

0.84

0.71

0.43

现场评价费率

0.56

0.48

0.29

防护用品等费用(%)

基本费率

0.07

0.05

0.03

现场评价费率

0.04

0.04

0.02

基本费率合计

1.23

1.02

0.62

现场评价费率合计

0.81

0.70

0.42

合     计

2.04

1.72

1.04

注:安装、市政工程的施工围挡(拦)已包含在**生产措施费中,其相应定额规定的项目不再计算。 

(二)**施工费中建筑物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标准

 

定额计价的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项目

垂直防护(钢管)架

垂直封闭

垂直防护(钢管)架

垂直封闭

100m2

100m2

基本费 (元)

按预算定额标准的60%计算

按消耗量定额标准的60%及相应费用计算

现场评价费(元)

按预算定额标准的40%计算

按消耗量定额标准的40%及相应费用计算

 

 

 

 

 

 

注:

1、垂直防护架,按自然地坪**上一层横杆之间的搭设高度,乘以实际搭设长度,以平方米计算。借助外脚手架时,按50%计算;单独搭设时,按****计算。

2、预算定额相应项目、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不在计算。

基本费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有关**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用于**生产的基本保障费用。

现场评价费是施工单位达到有关**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组织**检查现场评价获取的**生产措施费。

第五条 各类工程应经**机构的**检查现场评价(《**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附表1),并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标准(《**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表》附表2)计算。

本办法中的现场评价分数只作为计算**生产措施费的依据,现场评价中发现的**隐患,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施工单位不能出具《**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及《**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表》的,不得计算**生产措施费。

施工期间发生四级及以上**生产事故的,不得计算**施工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确定**生产措施费。

建设单位在编制预算控制价(拦标价)或标底,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确定**生产措施费。

建设单位对**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生产措施费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生产措施增加项目清单。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管理等对**生产措施增加的项目费用单独报价。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或者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生产措施费,其投标将被拒绝,不得**为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生产措施费的数额、预付数额、支付时限、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预付**生产措施费,并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预付**生产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拨付。

建设单位预付(或拨付)**生产措施费超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费用的,在工程结算时应予以扣回。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生产措施费应按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防护物品的支出;

(三)**生产检查与评价的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的支出;

(五)**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

(六)与**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制度,明确**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施工单位应将**生产措施费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一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生产措施费的数额、预付数额、支付时限、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生产措施费。

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生产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并监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生产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生产检查现场评价工作由县(区)及以上**机构组织实施。无**机构的,由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将现场评价的相关情况报其指定部门备案。

**机构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检查标准》部分保证项目的主要内容(附表3、附表4、附表5),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工程进行现场评价,计算现场评价分数。

现场评价结果分为**(得分在90分以上,不包括90分)、合格(得分在70~90分)、不合格(得分在70分及以下)三个等级。

施工单位对**机构现场评价时评定得分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机构申诉,由其决定是否重新进行现场评价。 **机构根据工程进度进行现场评价:

(一)房屋建筑工程,现场评价应在工程基础阶段(正负零以下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主体阶段(正负零以上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装修阶段(室内外抹灰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进行多次现场评价,每次现场评价应由2名及以上评价人员参加,间隔日期应在30日及其以上。施工工期不能满足间隔日期要求的,每次现场评价的间隔日期可由实施现场评价工作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二)其他工程自工程开工之日起*竣工结束,现场评价不得少于三次,参加评价人员人数及间隔日期按照上款规定执行。

(三)**机构每次进行现场评价,应当场计算评价得分,并将得分填写在《**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上,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签字义务的,**机构可以评定该工程本次现场评价得分为零,并在1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机构备案。

(四)**机构进行的现场评价,可事先通知,也可随机进行,评价过程中对于3分及其以上的扣分点,应照相或录像(因施工现场未设置而扣分的除外)。

(五)**机构进行现场评价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专(兼)职**监理工程师签字的“**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

(六)无“**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的,不进行现场评价。

(七)施工单位应自监理单位签发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开工日期,到“工程竣工报验单”组织竣工验收日期,每15日进行一次“**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送专(兼)职**监理工程师在3个工作日内签字。

(八)经**机构认定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未经专(兼)职**监理工程师签字的;

2、“**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记录日期未连续的。 则当次现场评价分数在90分以上的,扣减5分;在70~90分的,扣减3分(**扣*70分);在70分以下的,按实际现场评价分数记取。

 

 

(九)现场初次评价分数在70分及以下的,经施工单位书面申请,**机构允许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后重新进行一次现场评价,并作为此次现场评价的*终分数。

 

第十三条 **生产措施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由县(区)级及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无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由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将核定工作的相关情况报其指定部门备案。

县(区)级负责实施**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将其相关资料报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须将工程项目**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的相关资料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根据**机构(部门)的现场评价结果核定基本费率(费)、现场评价费率(费)。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的核定工作应在收到《**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施工单位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核定的**生产措施费标准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诉,由其确定核定标准是否有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的核定工作:

(一)基本费率(费): 经过现场评价的工程,计算各项费用的基本费率(费)。

(二)现场评价费率(费):

1、现场评价分数在70分及以下的,不计算各项费用的现场评价费率(费);

2、现场评价分数在70-95分的,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率(费)增加3.33%,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计算公式如下: 核定现场评价费率(费)=现场评价费率(费)×(现场评价分数-70)×3.33%。

3、现场评价分数在95分及以上的,计算各项费用的现场评价费率(费);

1)房屋建筑工程,根据**机构对工程基础、主体、一般装修施工三个阶段的现场评价,每阶段若干次现场评价中**的一次现场评价分数,计算之和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工程的现场评价费率(费)。

2)其他工程,根据**机构若干次现场评价中**的三次现场评价分数,计算之和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工程的现场评价费率(费)。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持《**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到工程所在地县(区)级及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事宜。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凭《**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表》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按《**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表》计算**生产措施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生产措施费。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支付**生产措施费的,县(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拨付**生产措施费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支付**生产措施费的,应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拒不支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机构报告。 经**机构(或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正当理由,专(兼)职**监理工程师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在“**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上签字义务的,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计算**生产措施费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七)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计算**生产措施费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七)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招标文件,审查**生产措施费是否列入不可竞争费。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审核是否有约定支付**生产措施费的数额、预付数额、支付时限、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审核是否有预付**生产措施费拨付凭证。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报送备案的招标文件,**生产措施费相关条款没有进行审查,导致工程价款结算产生纠纷、造成损失的; (二)对报送的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生产措施费相关条款没有进行审核,导致工程价款结算产生纠纷、造成损失的; (三)对没有提交预付**生产措施费拨付凭证,导致颁发施工许可证有过失的; (四)对在建工程没有进行**检查现场评价,导致工程价款结算产生纠纷、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机构(部门)工作人员在现场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建设工程**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建筑工程的计算程序以本办法(附表6)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 1月1日起执行。      

附表1: **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

 

现场评价时间

现场评价人员

建设工程**检查现场评价分数

评价等级

建筑物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现场评价分数

评价阶段

项目负责人

 

 

 

 

 

 

 

 

 

 

 

 

 

 

 

 

 

 

 

 

 

 

 

 

 

 

 

 

 

 

 

 

 

 

 

 

 

 

 

 

 

 

 

 

 

 

 

 

 

 

 

 

 

 

 

 

 

 

 

 

 

 

 

 

 

 

 

 

 

 

 

 

 

 

 

 

 

施工期间是否发生四级 及以上**生产事故

    

建设**监督管理机构(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现场评价人员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房屋建筑工程,“评价阶段”一栏按检查时工程形象填写基础、主体、装修。 2、其他工程,“评价阶段”一栏按检查时工程形象填写。 3、此表可作为汇总表。

附表2:**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表


工程项目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地点

 

合同价款(元)

 

建筑面积(平方米)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环境保护费 文明施工费

基本费率(%)

 

现场评价费率(%)

 

**施工费

基本费率(%)

 

现场评价费率(%)

 

临时设施费

基本费率(%)

 

现场评价费率(%)

 

防护用品等费用

基本费率(%)

 

现场评价费率(%)

 

基本费率(%)合计

 

现场评价费率(%)合计

 

合 计

基本费率(%)合计

 

现场评价费率(%)合计

定额计价的工程

垂直防护架

基本费(金额)

 

现场评价费(金额)

 

垂直封闭防护

基本费(金额)

 

现场评价费(金额)

 

工程量清单 计价的工程

垂直防护架

基本费(金额)

 

现场评价费(金额)

 

垂直封闭防护

基本费(金额)

 

现场评价费(金额)

 

建设行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核定人员签字(或盖章): 年月   日


注:1、核查结论:**、合格、不合格。

2、计算公式:核查得分=核查项目实得分之和×**** 核查项目应得分之和 (得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核查得分标准:优  秀:总计分90分以上; 合  格:总计分70-90分; 不合格:总计分70以下。

附表4:建设工程**检查现场评价表(市政工程) 企业名称:                工程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标准要求

检查内容

评分说明

标准分

得分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5)分

总平面布置合理,设施设备、材料等按总平面布置规定设置堆放。

围挡不坚固扣1分,未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堆放各种设施和材料每处扣1分

3

 

建筑工地大门采用铁质大门,“五牌一图”设置规范,监督电话和管理人员照片齐全。

未设置施工大门扣2分,大门不是铁质扣0.5分,无“五牌一图”扣2分,“五牌一图”不完整每少一牌(图)扣0.5分,无监督电括扣0.25分,照片不齐扣0.25分

3

 

工地出入口地坪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排水沟按设置,保洁人员和大门守卫人员到位。

出入口未硬化扣4分,无排水沟扣1分,无保洁处员扣0.5分,无门卫人员扣0.5分

4

 

现场运送材料道路必须硬化处理,裸露地面要进行绿化或消尘处理,场内不积水,道路畅通。

运送材料道路未硬化扣4分,裸露地面未绿化或消尘处理扣2分,场内积水或道路不通畅每一处扣0.5分

4

 

混凝土、砂浆搅拌棚按规定设置。

未设置扣2分,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每一处 扣0.25分

2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未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扣1分,灭火器放置位置不正确或过期,每一处扣0.25分

1

 

食堂*作间、储藏间应发设,炊事人中穿戴工作服、帽,*作间墙面、地面贴砖,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设施,配备使用方便的冲洗餐具设施。

食堂*作间、储藏间未分设扣1分,炊事人员无工作服、帽扣1分,墙面未贴砖扣4分,墙面贴砖高度不足1.8米扣3分,地面未贴砖扣3分,地面贴砖不完整扣2分,未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设施扣2分,未配备使用方便的冲洗餐具设施扣0.5分,借用非施工现场食堂的扣3分,未设置食堂扣6分

6

 

宿舍每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0人,单人单床,设置可开启窗户或采取措施保证通风良好。

一间宿舍内居住人数超过20人扣1分,未单人单床每一间宿舍扣1分,未设置开启窗户亦未采取措施保证宿舍通风良好每一间宿舍扣1分,宿舍内地面存有脏水或垃圾的扣1分,宿舍内鞋或洗漱用具等有关日常使用用品未按一定规则摆放的 扣1分,借用非施工现场宿舍的扣3分,未设置宿舍扣6分

6

 

工地应设简易浴室,保证供水,保持整洁。

未设置浴室扣1分,浴室未保证供水扣0.25分,浴室卫生不符合要求扣0.25分,借用非施工现场 浴室的扣0.5分

1

 

施工现场必须修建符合卫生标准的厕所,设专人管理,地面应硬化处理。

厕所便池即无冲洗设备又无**处理扣2分,地面未硬化扣1分,无专人保洁扣1分,借用非施工现场厕所的扣2分,未设置厕所扣4分

4

 

工地应当设置**急救室,配备必要的医药和急救器材。

未设置**急救室扣1分,未设置必要的医药或急救器材扣0.5分,借用非施工现场**急救室 的扣0.5分

1

 

小  计

35

 

人工挖桩工程 (5分)

一般情况下孔深>10m时应设置通风设备。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2

 

孔口四周必须设护栏。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1

 

挖出土方不得堆放在孔口四周1m范围内,且孔口护圈高出地面20cm,并加盖板.。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1

 

孔内照明采用**电压。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25分

1

 

小  计

5

 

沟槽(20分)

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并通过审批和专家论证。

无方案扣3分,方案针对性不强扣1分,专项方案未 按规定经专家论证审查扣1分,无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的扣1分

3

 

基坑或沟槽临边应采取临边防护措施。

无防护措施扣2分,放坡系数不够扣2分,临边防护不符合要求扣0.5分

2

 

坑槽开挖边坡应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轻微的扣2分,严重的扣5分,存在献坍塌危险等**隐患的扣10分

10

 

基坑施工应设置有效排水措施。

无排水措施扣2分

2

 

设置的上下专用通道应符合要求。

无专用通道扣2分,通道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2

 

按规定进行沉降观测和基坑支护变形监测。

未按规定进行的扣1分

1

 

小  计

20

 

模板工程 (10分)

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并经审批。

无方案或未经审批的扣2分,未制定有针对性**措施的扣1分

2

 

支撑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现浇砼模板的支撑系统应有设计计算,支撑模板的立柱材料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支撑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扣4分,无设计计算扣1分,立柱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未设置纵横向连接的扣1分

4

 

在模板上运输砼应设走道垫板,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有防护措施。

无走道垫板扣0.5分,无防护扣0.5分

1

 

立杆基础平整、夯实并设置通长木垫板、底座,扫地杆设置完整。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2

 

模板用扣件、钢管规格及材质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每一处扣0.5分

1

 

小    计

10

 

“三宝”、“四口”及 临边防护 (10分)

正确使用**帽、**带。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2

 

**网规格、材质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扣1分

2

 

水平网支设应符合要求。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1

 

“四口”应设置工具式防护设施,且防护严密。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3

 

“临边”应设置防护,且防护严密。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2

 

小 计

10

 

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5分)

作业人员持证上网,设备日常保养有记录。

无证上岗扣1分,未进行日常保养扣1分

2

 

**装置齐全,**防护到位。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2

 

防护棚的设置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扣1分

1

 

小 计

5

 

临时用电 (15分)

外电防护措施有效。

无外电防护措施扣2分

2

 

配电线路无破损,符合规范规定,线路过道有保护。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3

 

危险场所、手持照明灯应使用**电压,线路及灯具安装应符合要求。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2

 

施工用电应符合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规定。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5

 

开关箱、电器元件安装应符合要求。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3

 

小 计

15

 

合 计

100

 

注:1、核查结论:**、合格、不合格 2、计算公式:核查得分= 核查项目实得分之和×****    核查项目应得分之和 (得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核查得分标准:优  良:总计分90分以上 合 格:总计分70-90分 不合格:总计分低于70分

附表5:房屋建筑工程建筑物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检查现场评价表 企业名称:                工程名称: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标准要求

检查内容

评分说明

标准分

得分

封闭防护架 (100分)

脚手架杆件、扣件以及密目**网质量符合要求、数量满足施工需要。

脚手架杆件、扣件无检验**报告的扣20分,**网无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的扣20分,脚手架杆件、扣件或密目**网数量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扣40分

60

 

按照规定设置封闭式防护架,架体稳定,符合规范要求。

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按规定要求每少一处扣1分,拉结不牢固每处扣0.5分;悬挑式脚手架外挑杆件与建筑结构连接不牢固的每有一处扣1分,钢挑架与预埋钢筋环连接不严密的每有一处扣0.5分,钢挑架不符合规定的扣10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无定型的主框架的扣10分,主框架未与每个楼层设置连接点的扣10分;房屋建筑未设置封闭式脚手架围护的扣20分,房屋建筑设置脚手架围护未封闭连续的扣10分

20

 

脚手架方案。

无方案扣2分,方案与实际不符扣1分,方案无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现场总监签字的扣1分,无**验算扣1分

2

 

脚手架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应符合要求。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5

 

剪刀撑符合要求。

剪刀撑设置不符合要求每发现一处扣0.5分

5

 

立杆基础平整、底座,扫地杆设置完整。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6

 

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网进行封闭。

未封闭扣2分,封闭不严密每一处扣0.5分

2

 

 

 

60

 

 

小计

100

 

注:1、核查结论:**、合格、不合格 2、计算公式:核查得分= 核查项目实得分之和×****    核查项目应得分之和 (得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核查得分标准:优  良:总计分90分以上 合 格:总计分70-90分 不合格:总计分低于70分

附表6:1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建筑工程定额计价) 工程名称:

 

 

标准要求

检查内容

评分说明

标准分

得分

封闭防护架 (100分)

脚手架杆件、扣件以及密目**网质量符合要求、数量满足施工需要。

脚手架杆件、扣件无检验**报告的扣20分,**网无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的扣20分,脚手架杆件、扣件或密目**网数量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扣40分

60

 

按照规定设置封闭式防护架,架体稳定,符合规范要求。

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按规定要求每少一处扣1分,拉结不牢固每处扣0.5分;悬挑式脚手架外挑杆件与建筑结构连接不牢固的每有一处扣1分,钢挑架与预埋钢筋环连接不严密的每有一处扣0.5分,钢挑架不符合规定的扣10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无定型的主框架的扣10分,主框架未与每个楼层设置连接点的扣10分;房屋建筑未设置封闭式脚手架围护的扣20分,房屋建筑设置脚手架围护未封闭连续的扣10分

20

 

脚手架方案。

无方案扣2分,方案与实际不符扣1分,方案无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现场总监签字的扣1分,无**验算扣1分

2

 

脚手架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应符合要求。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5

 

剪刀撑符合要求。

剪刀撑设置不符合要求每发现一处扣0.5分

5

 

立杆基础平整、底座,扫地杆设置完整。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6

 

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网进行封闭。

未封闭扣2分,封闭不严密每一处扣0.5分

2

 

 

 

60

 

 

小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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